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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师范学院教师教育专业毕业生实习支教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13-05-21 00:00  

衡阳师范学院教师教育专业毕业生实习支教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精神,保证我院实习支教工作的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实习支教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促进我院教师教育的改革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贡献力量。

第二条 开展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是推动我院教师教育改革,强化师范生实践教学,提高教师培养质量的有效措施;是密切我院与中小学的联系,促进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更好地服务基础教育的重要纽带。开展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也有利于帮助农村中小学提高师资水平,促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各部门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将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条 实习支教工作对教师教育专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引导师范生深入基层,了解国情,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各部门应结合实习支教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供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支持。

第四条 每期实习支教工作时间原则上为一个学期。一般选择教学条件和食宿条件相对较好、安全有保障的县级高中或初中作为实习学校。

第五条 我院教师教育专业学生,应按照学院统一部署积极参加实习支教工作。实习支教学生出发前,应认真接受学院和各教学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努力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实习支教必备的专业技能。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 实习支教工作在学院党委和行政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院分管教学院领导牵头,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团委、招生与就业指导处、高等教育研究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我院实习支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实习支教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实习支教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实习支教工作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七条 教务处和实习支教办公室负责全院实习支教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制定实习支教的有关文件和工作计划;根据每批实习支教计划,协调、汇总各系参加实习支教学生人数等基本情况;负责实习支教经费使用的管理;负责检查实习支教情况,与相关部门协调处理实习支教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负责学生的实习支教成绩考核;负责实习支教工作信息编发;负责组织、安排实习支教学生岗前培训工作;负责实习支教的总结表彰工作。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部)负责做好实习支教学生的思想动员、师德教育、纪律教育、安全教育和艰苦朴素教育;指导各系及时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加强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对实习支教过程中的违纪学生进行处理;协助实习支教工作办公室做好实习支教总结及表彰工作。

第九条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对实习支教期间表现突出的学生在推荐就业时优先给予考虑。

第十条 组织部、团委负责实习支教期间党团组织的工作,视情况设立临时党团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基层模范作用,提供组织保障。团委、科技处负责对学生在实习支教期间所完成的社会实践活动、社会调查研究报告和科技创新活动进行评定,并提出奖励学分建议。

第十一条 宣传部负责实习支教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十二条 各系成立由主要领导为责任人的实习支教工作小组,指派专人与实习支教学生保持联系,随时了解学生的思想、教学和生活等情况,发现问题快速反应并及时上报;对实习支教学生在教育教学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指派专业教师予以指导;完成学院布置各项与实习支教相关工作。

第三章 实习支教过程、内容及要求

第十三条 实习支教过程包括计划申报、学生选拔培训、实习支教、总结表彰四个阶段。其中,学生选拔本着“学生自愿”原则,充分考虑学生及家长意愿,择优选择。

第十四条 实习支教内容包括:教学实习、班主任工作实习和教育调查与教育研究。要求实习支教学生全程参加支教学校整个学期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 教学实习。每位实习支教学生须完成不少于实习学校1个自然班一个学期相应课程的教学工作量以及相关的教学工作任务,包括教学设计、备课、编写教案、试讲、课堂教学、指导实验、课后辅导、作业批改与讲评、考试与成绩评定、组织课外学习活动、进行教学专题总结等环节。要求实习支教学生在实习支教结束后提供完整的一学期备课教案。

第十六条 班主任工作实习。实习支教学生在原任班主任指导下,学习掌握班主任工作的基本内容、特点,包括了解班级情况、制定班主任工作计划、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开展日常班级管理、组织主题班会等活动。要求实习支教学生在实习支教结束后提供班主任实习手册,并完整记录实习期间所开展工作的有关内容。

第十七条 教育调查与教育研究。实习支教学生可以结合专业特点和当前实习学校发展的需要选题,也可以根据个人的研究兴趣选题,进行教育调查与教育研究。鼓励学生围绕现阶段中学新课改背景下教育和教学某个具体问题展开教学研究活动。要求实习支教结束后,实习支教学生提供一篇不少于5000字的调查研究报告。

第四章 实习支教学分、成绩评定与评优评先

第十八条 实习支教学生成绩合格,学院给予12个学分,其中6个学分作为完成教育实习环节获得学分,另6个学分为奖励学分。

第十九条 实习支教成绩评定采取五级记分制,分别是: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实习支教成绩根据学生在实习期间的综合表现评定,由实习学校、指导教师和实习支教工作小组协商初评,最后由学院实习支教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其优秀名额不受限制。

第二十条 学生在实习支教期间所完成的教育调查与教育研究报告,可作为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成果,参与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评选。

第二十一条 对按计划完成实习支教的学生,由学院出具实习支教证明,由学生自行保留。

第二十二条 实习支教期限为一学期,对不适合或不能按期完成支教任务的学生,可由学院实习支教办公室责令其返校。如在实习期间发生违法违纪现象,学院将按照《衡阳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未按计划完成支教实习工作的学生,如时间未满6周,其实习成绩记为不及格,不能获得实习学分;满6周但未完成支教实习时间,学院根据其在实习期间工作表现,可以按正常教育实习给予实习成绩,视做完成普通教育实习,但不再享受其他优惠待遇。如在实习支教期间,有严重影响学院声誉行为,且产生严重后果的学生,实习支教办公室有权直接将其成绩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参加实习支教且表现优秀可作为学生入党、年度评优和各类奖学金评定的重要依据。学院就业指导部门,在该生就业时应给予优先推荐。

第五章 实习支教期间学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实习支教期间,参加实习支教的学生要严格遵守所在学校的校纪校规,坚持在岗到位,积极参加所在学校组织的活动,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时,须经所在学校批准,一天以内由所在学校直管领导批准,一天以上须经所在学校教导处或校长批准,并及时通知实习支教学生所在系联系人。请病假者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继续参加实习支教的学生,应返校参加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实习支教期间,参加实习支教的学生须尊重和服从指导教师及支教所在学校的领导和管理,虚心向支教所在学校教师学习,主动争取他们的指导和帮助,努力完成各级领导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 在实习支教期间,参加实习支教的学生要按时积极参加支教所在学校或当地的党团组织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七条 参加实习支教的学生在生活上要艰苦朴素,作风上要谦虚谨慎;言行举止要文明,衣着整洁、庄重,穿着打扮与发型要符合教师身份;要讲究卫生,遵守社会公德,处处做学生表率;在听取意见时要有耐心和礼貌,不强词夺理,不无理取闹。

第二十八条 参加实习支教的学生要爱护公物,节约水电。使用支教所在学校器物要征得对方同意并办理借还手续,如有损坏或丢失,要及时汇报并妥善解决赔偿问题。

第二十九条 参加实习支教的学生要注意饮食卫生和气候变化,保证身体健康,精力充沛,特别注意安全,防止交通事故和煤气中毒等,无事不得外出,更不得单独行动。实习支教学生未经本人支教所在学校领导批准,不得到其他支教所在学校活动。晚上要按时休息,不准离开学校。如因个人原因发生事故或造成损失,责任一律自负。

第三十条 参加实习支教的学生要自觉维护我院与支教所在学校及当地各级组织的关系,如发生有损于两方关系的言论和行动,要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要提前结束实习。

第三十一条 参加实习支教的学生须严格遵守支教所在学校教学纪律,完成教学任务,不得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未经支教所在学校同意,不准组织学生参加与学习无关的活功,不得吸烟、喝酒、不得与学生谈恋爱,不得接受学生赠礼,不得体罚学生。如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等纪律处分,直至提前结束实习。

第三十二条 参加实习支教的学生如违反实习支教纪律,所在学校教师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对拒不听从教育、态度恶劣者,所在学校有权停止其实习支教工作,责令其返校。

第三十三条 参加实习支教的学生在实习支教结束离开支教所在学校时,须办理完毕各种手续,使用的教具和生活用品等要完整归还,住处、办公室要清扫干净,未尽事宜要交待清楚。手续不清者,不得离校。

第三十四条 凡被责令提前结束实习的实习生,应立即返校学习,并等候学院处理决定。

第六章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实习支教所需经费,年初纳入学院财务专项预算。

第三十条 学院对每位参加实习支教的学生每月给予150元的生活补贴,一学期按5个月计。经费全额发放给学生,但未如期完成实习任务的,学院可酌情扣除。

三十七条 对实习学校较偏远的地区,学院报销两次往返学院与实习学校之间基本交通费(不含租车、打的费用),学生凭有效票据按学院有关财务制度审批后,实报实销。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于20081月开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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