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与材料科学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纪律,规范教学行为,确保教学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及有关会议精神,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是以教学质量为对象,依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各教学环节质量标准对教学建设、教学过程、教学效果的保障与监控。
第三条 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教学为中心,落实第一责任人制度;依据学院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促使学生全面发展,打造人才培养特色;树立育人为本,质量第一的理念,实行全程监控,全员监控,全要素监控,努力提高教学质量;遵循教育规律,建立健全科学的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机制和评价体系,推进三级管理。
第四条 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的主要任务是:加强教学建设,改善教学条件,为提高教学质量提供保障;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标准、评价标准,为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提供依据;研究教学中的新事物、新情况和新问题,为提高教学质量提供指导;促进和激励教师进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为提升教学质量提供动力;完善教学质量监控机制和监控体系,为教学质量监控提供科学方法。
第二章 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的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党总支书记和院长是教学质量第一责任人,主管教学的副院长负责全校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工作。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每学期至少一次专题研究教学工作。
第六条 院教学督导工作小组是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的指导机构,负责审议有关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工作的规定,并进行课程教学教学质量监控评价。
第七条 教学办具体负责教学质量监控、评估的安排、组织工作,收集和整理年度教学质量监控、评估材料,写好工作总结。
第三章 教学建设保障
第八条 教学建设包括教学设施、教学资源、教师队伍等方面的建设。学院在教学建设中负主要责任,应根据学院整体部署加强本院教学建设。
第九条 教学设施建设
学院每年根据教学需要和发展规划,提出本院教学设施建设计划,并报教务处及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条 教师队伍建设
学院根据教学需要和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提出本院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并按人事处的要求做好人才引进工作。
第十一条 专业建设
1.专业设置要符合社会需要,与学院定位相适应,符合学院学科专业发展要求。各教学院申办新专业应充分论证,由教务处统筹,报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并经院长办公会同意。
2.学院要制订本院各专业建设发展规划,促进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规格符合学院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社会需求,并逐步形成专业特色。
3.学院要加强专业基础条件建设,满足人才培养需要。
4.学院要适时根据需要,做好专业结构调整工作。
第十二条 课程建设
1.学院要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科学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科学设置课程。
2.制订课程建设评估办法,科学、准确地评价课程建设质量,全面提升课程建设质量,为部分课程实现省级精品课程、国家级精品课程目标奠定基础。
第十三条 教材建设
1.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的要求选用教材。
2.学院选用教材必须征求任课老师、系的意见,充分论证,公开透明,确保质量。
3.学院鼓励教师自编教材,保证质量。
第四章 教学过程监控
第十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监控
1. 学院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考虑同行专家、用人单位的意见,科学制订本院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为培养高质量的专业人才提供保障。
2.学院必须严格执行人才培养方案,如需调整,须由系提出,学院研究同意,报教务处和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审批。
第十五条 质量标准监控
1.教学办负责制订和完善各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
2.各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须经院教学督导工作小组审定。
3.各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是教学质量监控的重要依据,学院必须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开展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 教学大纲的监控
1.学院应研究组织各系制订教学大纲,任课教师要严格按照大纲要求组织教学活动。无教学大纲的,不得向学生开课。
2.在组织教学活动过程中,因社会需求或课程改革确需调整的,以系(实验中心或实验室)为单位,利用寒暑假时间集体研制,经学院院长批准后执行。未经审核批准的大纲不得启用。
第十七条 课堂教学的监控
1.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本课程在整体课程结构中的地位和任务,明确教学目的,注重重点、难点、关键知识的讲解方法,认真写好教案或制作好课件。如有必要,各系应组织集体备课或预讲演练。要按要求抓好课后辅导和作业批改,指导学生完成课程论文或有关实验。
2.课堂教学实行记录制度,由学生代表负责,客观、准确地反映课堂教学的内容和学生出勤情况。月底由学生代表将课堂教学记录汇总表报所在教学院教学秘书备查。每学期结束时,各教学院应将课堂教学记录收齐装订成册,以便教务处检查。
3.严格执行调停课审批制度。教师因故需要调停课的,必须在授课前一天(突发事件例外)提出申请,主管教学副院长签字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由教学秘书通知学生。教务处应跟踪了解调停课补课情况。
学院统一组织有关活动需要调停课的,由教务处负责通知有关教学院,并由各教学院负责通知到学生。调停课情况一律载入课堂教学记录。
4.院教学督导应随机听课,并及时与任课教师交换意见,及时反馈信息到学院,教学办将评价意见反馈到教师本人。
第十八条 实践教学的监控
1.凡纳入培养方案的实践课程,均应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制订相应的实施计划,经院长审核后,方可执行。
2.学院应当加强对专业实践教学的组织与指导,选派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教师指导学生的实践教学。
3.实践教学结束后,学生应撰写实践教学环节报告,指导教师及实践教学单位应对学生实践过程中的思想素质、业务能力作出科学评价;学生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计入学生学籍档案。各教学院应当对教学实践环节的组织与实施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于实践教学结束后及时报送教务处。
4.学院应当引导学生紧贴科学研究、专业实践和社会实践,选择课题,鼓励学生开展技术创新、科学创新。应当结合本专业特点,明确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的监控
1.各专业应逐步建立与完善动态试题库,推进教考分离制度的改革,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2.学院要进一步加强学风与考风建设,严格考试纪律,严肃处理考试违纪行为,杜绝考试舞弊现象,发现违纪行为,及时报告,严格处理并张榜公布。
3.学院要坚持试卷管理和考试成绩分析制度,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加强和改进教学。
第五章 教学效果的检查与评价
第二十条 课堂教学效果评价由教务处和教学质量监控中心组织学生、校级督导和院级教学督导共同评价。
第二十一条 学院每年应对人才培养方案执行情况、应届毕业生质量进行分析总结,并向教务处和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提交总结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学院定期通报或适时公开有关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的情况,同时建立学院、教师及学生班级的数据库,作为评价教学质量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学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